状态

中央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遵纪守法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减轻负担 2025-3-5 17:51:13 发自江苏连云港

本站群第一用户 微博 只看楼主 393

融合站点 - 私人主页 - 专栏文集 - 监督评点 - 我的信箱
  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根据国务院部署,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也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但是在实践中,涉企行政检查还存在一些问题。

  胡卫列表示,在起草《意见》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把有效解决企业反映的痛点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检查,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坚持系统观念,突出综合施策,既对行政检查全流程作出系统性、闭环性的制度安排,又注重《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一致,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坚持科学合理,从实际出发,强调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具体看,《意见》明确,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意见》规定,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

  胡卫列表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下一步的关键就是抓落实、见成效,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切实增强企业家的获得感和干事创业的信心。(人民日报海外版 记者 邱海峰)

手机摇一摇,自动推荐下一篇帖子
为您提供签名参考示例,引导用户事业迈向成功。长度限60字符以内



相关主题:

状态
回复
本站群第一用户 2#
站点:4577 2025-3-5 17:54:03 发自江苏连云港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系统全面规范检查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现象,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涉企检查中乱作为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乱象更是令无数企业“头疼”。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司法部研究起草《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意见》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特别是突出了加大对不规范检查进行遏制、约束和纠正的导向。”胡卫列表示,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运动式检查以及违规异地行政检查等问题,《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规定。

  针对目前企业反映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表示,《意见》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意见》从实施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三个方面对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

  “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设置一系列程序性规定,目的是避免行政检查的随意性,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按程序进行。

  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在检查主体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哪些主体不能实施检查,强调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如何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主体违规开展检查?

  对此,刘波表示,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在此基础上,《意见》对上述三类行政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刘波介绍,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三是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范围。

  “比如,实践中存在一些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领域,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让一些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按照《意见》要求,这些组织必须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检查。”刘波表示。

  《意见》还明确,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刘波表示,上述四类主体或者人员是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其行为并非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意见》强调,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高效。刘波表示,对于一些违规实施的检查,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投诉举报,行政检查主体要及时对不合规的地方作出处理。

  避免“走过场”“卸责式”检查

  实践中,由于一些专项检查缺乏计划性和必要的程序控制,存在着“一刀切”或者“走过场”、运动式的现象。如何严控检查数量的同时确保检查质量,让检查落到实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对此,费翔红表示,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意见》对严格专项检查作出了规定,强调专项检查经过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同时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检查的内容和时限等,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部署。并且要“控数量”,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防止专项检查过多过滥。

  此外,费翔红表示,实施专项检查必须符合《意见》有关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行为等这些一般性的要求,坚决防止“走过场”。

  在实践中,一些领域存在着该查的没有查、不该查的乱查等问题。如何保证行政检查不缺位也不越位,做到既不过度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能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对此,胡卫列表示,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既要通过检查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也要通过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胡卫列表示,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进而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光明日报 记者 王金虎)

状态
回复
本站群第一用户 3#
站点:4577 2025-3-5 17:56:18 发自江苏连云港
  十项措施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意见》有关情况。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意见》强调要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对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介绍。

  严控现场检查。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比如,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等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来获取的,就没有必要再去企业进行检查。

  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根据《意见》,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意见》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比如,在餐饮行业的检查中,执法部门可以对有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无餐具消毒设施、环境卫生状况等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根据《意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目前,有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检查过于频繁,超过了合理限度,导致企业疲于应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影响。根据《意见》,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费翔红说。

  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

  《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就《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要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刘波介绍,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据介绍,关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透明的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如何解决?根据《意见》,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此外,为了规范检查活动,《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根据《意见》,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明确“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

  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意见》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等要求,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关于“谁能检查”,刘波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据介绍,《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允许超越范围。

  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分别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落实好《意见》各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胡卫列表示,《意见》旨在遏制行政检查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在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相关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胡卫列同时强调,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人民日报 记者 张璁)

状态
回复
本站群第一用户 4#
站点:4577 2025-3-5 17:58:56 发自江苏连云港
  新华时评:涉企行政检查要不缺位不越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范,明确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是为了引导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实现政企双赢、共谋发展。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乱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乱查封”“乱扣押”“重复检查”“变相检查”等问题突出,有的地方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采取过激行为执法。

  这一意见的出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直指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为涉企行政检查如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明确了要求、作出了规范。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厘清“看得见的手”的权力边界。意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事项、管理方式等,防止有关部门因严格规范而对企业“置之不理”,明确检查事项不得“无故加码”,用“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杜绝检查与利益挂钩。只有明确了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才能保障企业发展“放得活”,政府依规“管得住”。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坚持理念创新和手段创新。此次意见提出,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并对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有效作出要求。这体现出执法思路和方式的与时俱进,在实施过程中,要把创新体现在涉企行政检查的全过程、各方面。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紧盯实际效果。涉企行政检查直接关系企业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对乱检查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督办通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广大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

  只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才能让企业发展“如鱼得水”。此次意见的出台,释放了鲜明信号,更需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用更可见可感的切实行动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在法治护航下行稳致远。(新华社 记者 齐琪)

融合站点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综合站点
  • 专题特色
  • 公益站点
  • 党政机关
  • 团体单位
  • 营业机构
  • 企业集团
  • 商家店铺
  • 个体执业
  • 个人站点
  • 私人主页
  • 辅助节点
  • 资讯摘要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媒体摘要
  • 时事热点
  • 观察瞭望
  • 潮声愿景
  • 世界国际
  • 军事战略
  • 交往合作
  • 政策政务
  • 经济产业
  • 社会发展
  • 科学技术
  • 综合资讯
  • 宣传报道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部门建设
  • 区域振兴
  • 民主法制
  • 时代精神
  • 时代风采
  • 时代人物
  • 理论实践
  • 改革创新
  • 基层民生
  • 公益慈善
  • 志愿行动
  • 本纪列传
  • 政风行风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作风建设
  • 效能评议
  • 纠风整风
  • 揭露曝光
  • 时风聚焦
  • 风气时评
  • 监督检查
  • 提醒警示
  • 纪检监察
  • 反腐问责
  • 风范表率
  • 案例借鉴
  • 综合分区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综合论坛
  • 时代参考
  • 时代博览
  • 历史大观
  • 学习园地
  • 学术论文
  • 问题研讨
  • 信息公开
  • 文学作品
  • 故事传说
  • 照片图片
  • 视频短剧
  • 专题专栏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潮流时尚
  • 名品名牌
  • 大众生活
  • 兴趣爱好
  • 创业就业
  • 协作共生
  • 拉抬推广
  • 打压限制
  • 会展节庆
  • 特殊主题
  • 自媒专栏
  • 专题集锦
  • 地方论坛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北京论坛
  • 天津论坛
  • 河北论坛
  • 山西论坛
  • 内蒙论坛
  • 辽宁论坛
  • 吉林论坛
  • 龙江论坛
  • 上海论坛
  • 江苏论坛
  • 浙江论坛
  • 安徽论坛
  • 福建论坛
  • 江西论坛
  • 山东论坛
  • 河南论坛
  • 湖北论坛
  • 湖南论坛
  • 广东论坛
  • 广西论坛
  • 海南论坛
  • 重庆论坛
  • 四川论坛
  • 贵州论坛
  • 云南论坛
  • 西藏论坛
  • 陕西论坛
  • 甘肃论坛
  • 青海论坛
  • 宁夏论坛
  • 新疆论坛
  • 台湾论坛
  • 香港论坛
  • 澳门论坛
  • 泛亚论坛
  • 欧洲论坛
  • 非洲论坛
  • 北美论坛
  • 南美论坛
  • 大洋论坛
  • 行业论坛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居民服务
  • 医药卫生
  • 餐饮住宿
  • 金融财税
  • 交通运输
  • 教育培训
  • 人力资源
  • 休闲娱乐
  • 租赁拍卖
  • 批发零售
  • 商务服务
  • 顾问咨询
  • 软件信息
  • 手工零活
  • 纺织服装
  • 鞋帽箱包
  • 珠宝配饰
  • 手机数码
  • 家电办公
  • 家居日用
  • 美妆养护
  • 母婴玩具
  • 轻工食品
  • 体育旅游
  • 家装建材
  • 房屋地产
  • 农林牧渔
  • 文艺文创
  • 媒体出版
  • 五金交化
  • 电子电气
  • 机械设备
  • 车辆船舶
  • 军工航天
  • 能源化工
  • 冶金矿产
  • 安防环保
  • 工程项目
  • 公共管理
  • 行业其他
  • 时代版务 开启/闭合版块帖文详细列表
  • 在线发稿
  • 版务规则
  • 共商网是
  • 公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