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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是典型的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公职人员禁止不当从事副业 4 天前 发自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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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能否从事副业?”这一话题备受关注。现实中,“揽私活”“赚外快”,违规兼职取酬者也不鲜见。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是典型的“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不仅违纪违法,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更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带来的后果不容小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公职人员开展副业需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副业性质综合判定。总体来看,有6类情形需特别注意——合规与否,关键在这几条“红线”。

  01

  “挂证” 取酬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考了职称后,挂靠职称证书给公司,比如会计证、统计证、建造师、电气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挂证”取酬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涉嫌受贿。挂证行为本身已违反规定,若所挂靠企业出现问题,如工程事故、财务造假,持证人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02

  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相应处分。

  03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有的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这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04

  违规兼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额外利益”,包括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05

  揽私活

  利用“公家”资源结交的社会关系“揽私活”,拿着国家发放的薪酬在外“挣快钱”,就是以权谋私、公权滥用,根子在于思想上没有厘清当官与发财的界限。

  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06

  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行为

  这一类别涵盖了除前述具体违规行为外,党员干部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进行的各类营利性活动。这些行为是否违规,需由党组织和单位结合具体情况、相关规定以及党员干部的职责权限进行综合判定。

  哪些副业是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去做的呢?

  01体力劳动

  如跑滴滴、送外卖等,需利用业余时间且不影响工作,且需提前向单位书面报备并获批准。

  02投稿赚稿费

  通过撰写文章、小说、散文等,向杂志、自媒体平台或出版社投稿获取稿费,例如《明朝那些事儿》的作者(公务员身份)通过版税收入数千万元。

  03自媒体运营

  开通个人公众号、头条号等平台,分享职场经验、生活技巧等内容,通过流量分成或广告合作获得收入,需注意内容不得涉及敏感话题,收入需申报。

  04专业技能服务

  若具备维修、设计、编程等技能,可接小型私活(如家电维修、PPT制作等),需确保服务对象与工作职责无关联。

  05健身/培训教练

  若有健身教练、教师资格等资质,可兼职健身房教练或开设线上课程,但需避免利用职务资源招生。

  06农产品种植/养殖

  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家庭农场种植或养殖,销售农产品(如蔬菜、家禽),需注意与工作职责无关联。

  注意事项

  避免利益冲突:

  不得从事与职权相关的营利活动(如管辖范围内企业兼职、经营个体户等)。

  报备单位:

  部分单位要求提前报备副业,建议咨询人事部门。

  时间管理:

  确保副业不影响本职工作,避免因疲劳或时间冲突引发纪律问题。(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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