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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量刑标准认定规则 2026-4-17 08:15:16 发自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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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量刑标准认定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冯家顺/新华社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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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26-4-22 02:46:53 发自江苏连云港
反腐新规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与提示

反腐新规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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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26-4-22 15:17:38 发自江苏连云港
  民企反腐新规将施行“吃回扣”3万元即可入罪,主动应对筑牢内部反腐防线加强重点岗位监督

  “这对加强民企反腐是利好!有利于护航民企健康发展。”说起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适平直言,新规实施后,民企人员“吃回扣”,只要金额达到3万元,就涉嫌犯罪。

  民企贪腐挖公司墙脚员工监守自盗

  民营经济是泉州最鲜明的城市底色与发展根基,各类民企林立、品牌集聚。然而,部分民企员工却辜负信任,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挖企业墙脚、损企业利益,成为制约民企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

  去年9月,泉州本土龙头民企安踏集团对外公布反腐专项治理成果,彰显了民企打击贪腐的决心。该集团去年聚焦高风险领域,通过内部审计、监察、稽核等多重举措重拳整治贪腐行为,截至2025年8月,已有74名员工因严重舞弊触犯集团红线被辞退;46名内外部人员(内部21人、外部25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不乏1名总裁级、14名总监级、4名经理级人员;对3名在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的离职人员启动追诉程序;同时查处45家违反诚信廉洁责任条款的舞弊供应商及合作伙伴,涉案违法犯罪金额约达3000万元。

  大型民企的贪腐问题尚且如此,一些中小型民企的内部贪腐现象更是层出不穷。2024年11月,泉州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2019年至2024年间,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发,为获取某公司设备采购的优惠价格,多次向该公司东南大区客户经理吴某霞行贿,数额巨大,同时还向10多家设备采购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行贿。最终,苏某发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吴某霞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双双被依法逮捕。

  泉州市丰泽区某体育用品公司也曾发生类似案件。供应商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9次向该公司采购管理人员刘某行贿42万元。刘某收受贿赂后,对高价原材料照单全收,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林某增加订单、催促公司打款。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用法律严惩了贪腐行为。

  新规解读对标公职人员3万元即入罪

  “新规将严厉打击民企员工监守自盗的情况,筑牢民企财产安全防线。”陈适平律师分析,《解释(二)》的核心亮点,在于彻底打破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的“倍数差”,实现了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量刑与公职人员“同罪同罚”。

  陈适平介绍,根据以往司法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等犯罪的立案和升档标准,分别为公职人员对应犯罪数额标准的2倍、5倍。例如,公职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为3万元,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则为6万元;国企领导贪污20万元即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而民企高管职务侵占需达到100万元才符合“数额巨大”要求。

  “新规彻底抹平了这一差距,对民企贪腐行为形成更强震慑。”陈适平表示,新规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门槛从1500万元降至300万元。“这意味着,民企员工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3万元财物,就涉嫌犯罪。”他补充道,近年来,民企内部采购人员“吃回扣”、高管勾结外部“掏空”公司等贪腐现象频发,新规的出台正是对这些现实问题的有力回应,也是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的进一步强化。

  主动应对筑牢内部反腐防线加强重点岗位监督

  作为民营经济大市,《解释(二)》的实施将对泉州企业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那么企业该如何主动应对、防范风险?

  陈适平认为,新规实施后,泉州民企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将显著攀升。以往民企内部“吃回扣”“拿返点”等行为,因入罪门槛较高,往往被当作行业“潜规则”不了了之,今后这类行为的刑事追责将全面加码,任何触碰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针对企业应对举措,陈适平给出了具体建议:首先,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内部反腐防控机制,重点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高管等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应对的全流程体系;其次,要开展企业内部员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引导员工强化合规意识,明确行为边界;同时,注重财务数据的监督审查,及时保存涉案相关证据,为应对潜在风险提供支撑;此外,应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确保内部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同时建立畅通的内部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腐败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实现早发现、早处理、早止损。

  “《解释(二)》是对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实质性升级,让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享有同等法律防护,也承担同等法律责任。”陈适平表示,新规的落地将进一步净化泉州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为泉州民企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泉州网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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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26-4-23 00:08:33 发自江苏连云港
  中国民企员工贪腐下月起与公职人员同罪同罚,分析:有助提高合规意识

中国民企员工贪腐下月起与公职人员同罪同罚,分析:有助提高合规意识

  中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下月起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同罪同罚。图为人们参观在广州举行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摄于2026年4月15日。(彭博社)

  中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下月起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同罪同罚,入刑门槛从6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万1197新元)降至3万元。分析认为,新规有助于提高民企合规意识,但执行中也应将民企与公职人员犯罪的危害性差异纳入考量。

  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提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此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等犯罪的立案和升档标准,分别为公职人员对应犯罪数额标准的两倍和五倍。

  以受贿罪为例,公职人员入罪门槛为3万元,民企员工门槛则是6万元;国企领导贪污20万元即定义为“数额巨大”,而民企高管职务侵占达到100万元才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统一后,非公职人员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此外,上一版司法解释对非公职人员受贿罪并未明确“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而新版解释将其拉平到和公职人员一样的300万元,对应10年以上刑期。

  10年前初版《解释》发布时,最高法主办的《人民司法》杂志曾刊文说明,“双轨制”定罪量刑标准考量之一,是非公职人员相关罪行均不涉及公共财务和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一般认为危害性较低,因而将入罪门槛适度上提。

  长期从事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的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述刚向《联合早报》指出,随着民企规模越做越大,相应社会责任也应动态调整。“大型企业的职务犯罪,涉及资金体量和影响也很大。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之际,新规能促使他们提高合规意识,这也是对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保护。”

  从更广维度上看,彭述刚认为新规还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铲除官员腐败土壤。“除了严惩腐败官员,削减民企行贿动机,也从另一个层面推动反腐工作。”

  近年来多家头部民企已加码反腐力度。互联网大厂字节跳动去年全年辞退逾300名违规员工,其中超过20人移交司法机关。另一家科技巨头华为去年3月通报处理91名违规员工;今年2月又通报,原终端业务集团多媒体技术部部长邓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方批准逮捕。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等机构本月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研究报告(2025)》显示,当前民企腐败犯罪呈现罪名集中、行业地域集中、刑罚轻缓化等特征。在罪名分布上,职务侵占罪占比达51.6%;刑罚方面,判处五年以下徒刑案件占比超过八成。

  《中国新闻周刊》引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分析,新司法解释总体信号是“织密法网、规范适用”,系统覆盖了股权代持、预期利益、艺术品变现等隐性腐败形态,填补了单位犯罪量刑空白。

  不过,新规也引发对民企量刑过重、令企业求存更难的顾虑。有中国网民吐槽:“民企福利还没和国企对齐,刑期倒是先看齐了。”

  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燕君团队撰文解读,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侵犯的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民企员工受贿,侵犯的则是公司经济利益与员工忠实义务,两者社会危害性存在实质差异。

  对此,新版《解释》规定,办理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庄燕君团队认为,该条款赋予司法机关在处理个案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何精准适用该条款,避免机械执法,仍然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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