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将可能涉嫌实施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
今天,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等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界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向互联网蔓延的具体表现形式,要求依法严惩。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在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定位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向信息网络领域的延伸,严格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表现形式作出了界定。
《意见》对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作了总结概括,明确规定“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
一般认为,完全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主要环节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与传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较明显区别,仅有线上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仅及于网络空间,无法满足黑恶势力“欺压残害群众”等特征。
对此,杜航伟说,为避免将完全通过线上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组织认定为黑恶势力,《意见》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行为特征。
《意见》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行为特征限定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排除了完全或者主要通过线上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构成黑恶势力的可能。
《意见》明确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即“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依据。”
杜航伟表示,《意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要点作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均有明确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依据,并且结合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将其纳入黑恶势力犯罪的范畴。原标题:两高两部: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向网络延伸(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记者 耿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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