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监管文件来了。
5月31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参照适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在评价内容方面,《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
比如,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等。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相关事项中的工作表现,包括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等21项内容。
在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上,《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
比如,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通知》还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监管档案,在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履职评价信息运用。(澎湃新闻 记者 胡志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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