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复旦大学正式回应称:经调查,认定张文宏博士学位论文符合当年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附录综述部分存在写作不规范,不影响博士学位论文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不构成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从8月15日接到举报启动调查,到23日正式回应举报,复旦大学用8天时间就还给张文宏“清白”。负责的行动、高效的调查、及时的澄清,体现了复旦大学的履职担当,也让各种舆论杂音得到及时的消弭。但是,仅仅为张文宏正名远远不够,及时高举法律利剑,严查此类恶意举报者,让其付出应有代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遭受不实甚至恶意举报,安徽合肥警方为6名民警正名”“黑龙江查处恶意举报行为8人,为67人澄清正名”“四川德阳澄清正名67起不实举报”,近年来,各种恶意举报事件频发,在网络空间更是大行其道。有的举报捕风捉影,只要某人火了,就不加核实的向上举报;有的举报是添油醋,只要发现一点问题,就四处东拼西湊、胡乱嫁接散布;更有一些举报,则是恶意杜撰、凭空捏造……归结起来,这类恶意举报者主要目的就是蹭热点、争流量、拉人下水、打击报复,以满足自己的“欲望”。
从本质上说,举报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检查监督权,是相关获取案件信息和线索的重要途径,还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实现政治法制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每个人都感受到,在各种监督举报渠道畅通后,一大批举报的问题线索让一个个大老虎落马,一系列大案要案也在举报中得以查处,举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硬币总有两面。举报渠道畅通、成本低廉、行动快捷、查处高效,就被一些不怀好意者利用,不实举报、恶意举报者就相伴而生。譬如,落马不久的北方工业大学副校长沈志莉,其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中,首先被提及的是“政治品行恶劣,多次匿名诬告”。再譬如,沈阳贪官李英华,中央纪委网站也曾通报其“违反组织纪律,为谋个人职务晋升诬告他人”。相比于“落马老虎”手段,网上这种恶意举报更甚、理由也更简单,“只要我不喜欢,举报他。”“我看不顺眼的,举报他”“和我利益有冲突的,举报他”。
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恶意举报带来负面效应极大,危害不容小觑。首先,令被举报者消解志气,干事勇气。尽管被举报者心里无愧,但必然承受着相关部门调查和各种舆论的压力,难免会消解其干事锐气和勇气。其次,扰乱调查机关工作秩序、增加工作成本。正像“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这话所言,不查没作风,要查又要投稿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更严重的是,这种恶意举报之风还污染了正常社会生态、败坏了社会风气。即便最后认定是恶意举报,举报者也无需付出代价,无疑使这种不良之风得以助长,下次更甚。
恶意举报行为难道真的就是可以零成本、无代价、不负责吗?显然不是!《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等违法活动。这类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国家和各个地方均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都有明确的约束和规定。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面对这种“恶意举报”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建立合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对恶意举报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予以必要的惩戒;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提高对恶意投诉举报信息的识别和处置能力;加强与监察、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应对恶意举报现象联系机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举报者树立底线思维,用好手中的权利,避免类似恶意举报行为的发生。
唯有如此,才能让那些“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的恶意举报者无路可走,才能凝聚起干事创业的强大正能量和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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