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察叔叔也有KPI,会发生什么?
2021年9月初,据央视报道,国务院督察组在内蒙古部分地区发现,交警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途经的货车逐一拦停,并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而现场的司机大多都系着安全带,并没有罚单上列举的违法行为。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部门对各盟市公安局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排名和通报,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次数做出最低数量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交管部门为完成罚款次数的任务,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不扣分、只罚款的事由,对过往货车司机采取“一刀切”式罚款。
上面定下处罚次数的任务,下面就得想办法完成。但是处罚这种事,法律上来说,得有违法行为才能查处。要是人人都遵规守法,没得罚,那怎么办?看起来的一个现实答案是那就编造违法情形来罚,反正处罚的是手握权力的交警,被罚的是外地司机,他们身在外地,一般不敢跟交警较真,大多数都认倒霉交钱了事。不过,交警也算“仁慈”,编造的都是只罚款不扣分的处罚,让司机只需要交钱,而不用付出更大的代价。
这样的现象并不只存在于内蒙古。就在一个月前,网上曝出山西介休市交警自称“赶任务”处罚司机的视频。同样,这位“赶任务”的交警开出的,也是只罚款不扣分的罚单。2020年,介休市交警部门也曾被曝赶任务罚款。视频曝光后,介休市公安局对“执法不规范”的市交警大队中队负责人郭某处以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通报没有说明交警要赶的“任务”是哪个部门下达的什么任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但是执行部门自有规避办法:法律不让定“罚款”指标,不让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标准,那就以处罚违法的“次数”作为指标好了。但是只要有处罚,必然伴随着罚款。这样的处罚指标,并不只存在于交警部门,对道路运输有执法权的交通运输部门,也往往存在。交警、路政部门的“罚款指标”,对常年在外地跑的卡车司机来说,是“常识”。
这些“罚款指标”背后的原因,一是某些上级部门把手段当成了目标。对道路交通来说,处罚只是手段,安全畅通才是目标。一味处罚并不能必然带来安全畅通。正相反,为了“赶任务”而编造违法情形处罚司机,只会削弱处罚的正当性,当司机真正出现违法行为时,交警可能难以正常执法。被曝光的介休市交警说,罚一次款管三个月,三个月内不会再处罚同一辆车。那这三个月内,司机会不会有恃无恐,在介休交警管辖范围内就可以随意违法了?
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创收”。早年,一些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存在用罚款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问题,乱罚款现象严重,甚至工作人员罚款后不开票不上交而中饱私囊的事也不少见。后来,国家对行政处罚进行规范,收支两条线,罚款收入直接进入国库,不再经过直接处罚的部门,处罚部门无法直接染指罚款收入了。但是,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仍然会将行政罚没款按一定比例以各种形式“返还”给处罚部门,部门又会把返还的部分根据罚款量给员工分配奖金、福利。这种把罚款与执法人员奖金、福利挂钩的“提成”制,必然导致执法人员有动机多罚款、乱罚款。每到逢年过节,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民间都戏称其是“为了罚款发福利”。“罚款提成”,严重削减了执法的正当性。
内蒙古乱罚款事件曝光后,涉事三地警方分管领导、涉事交警辅警都被停职接受检查。但是,下达考核任务的部门和领导要承担什么责任?在内蒙古,是自治区公安部门下达的查处数量任务,被曝光后对乱罚款进行查处的也是自治区公安厅。查处能让基层交警心服口服吗?能让广大司机口服心服吗?能杜绝“赶任务”的事情再次发生吗?
对下属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很有必要。但是如果考核的指标不科学,甚至是出于利益考虑,就会出现问题。给交警定处罚指标,就会出现乱罚款,给医生定创收指标,就会有过度医疗。“罚款提成”“收入提成”,在公共部门应该彻底废除了。(南方周末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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