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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通知朔州市政府:若不执行判决将对市长吴秀玲每日罚款并将市政府列入失信名单 前天 18:31 发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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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通知朔州市政府:若不执行判决将对市长吴秀玲每日罚款并将市政府列入失信名单 ...

  “若不执行判决,将对市长吴秀玲执行每日罚款50元的处罚,并将市政府列入失信名单”,据南方周末报道,山西省朔州市政府因建设需要与某公司协商换地,但一直没有兑现“再找一块地”的承诺而被告上法庭,接连败诉却拒绝执行。忻州中院向朔州市政府发送预处罚通知书,明示将对市长采取加处罚款措施,被执行方市政府则回函“警告”,称该院的执行决定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如此硬气的法院执行手段难得一见,特别是针对一级地方政府的正面硬撼。当然可能也因为是行政诉讼需要案件异地管辖,公众才有机会看到这个异地中院对邻近地方市政府的鲜明态度。

  案情并不复杂,硬是拉扯了20多年。市政府答应得好好的置换方案却历经数任市长最终流产,更荒唐的是,在一审尚未开庭时,彼时曾经承诺置换的地块却被政府卖掉。案件几经司法审理,几级法院的专业判断并非不够明确,政府是具有公信力的行政主体,答应了的地要补偿,造成的损失也要补偿。

  诉讼拉锯过程中当然各方都有各自的理由,但经过法院审理后给出的司法判断应当得到最起码的尊重。国家司法对于拒不执行司法判决、裁判,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工具。

  法律层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个人或单位有明确的罚则对应。被法院明确“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地方政府的执拗不仅是针对个案,更应视为对整体司法权威的轻视。

  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除了对负责人进行罚款,有关案件的执行情况可以向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司法建议,还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么看来,忻州中院对朔州市长的罚款措施,以及将市政府“拉黑”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祭起来的都只是相对轻微的手段。

  一桩行政诉讼难以执行,不但折损了司法权威,还暴露出当地法治环境堪忧。法治是最大的营商环境,政府部门无法遵奉行政法治理念,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诉求不能有效保障,当然是对营商环境本身的败坏。但反过来看,一级法院能通过司法手段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政机关表明态度,也是在守护最值得珍视的那一条底线。

  究竟是谁在败坏地方治理的水准,谁在影响地方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政府守信、守法,就是营商环境的最好广告。哪怕是20年前政府的承诺,新官也绝对不能不理旧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官员对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应给予多种党纪处分。

  如果说政府失信是在给地方营商环境扣分,那么司法守正则可以给地方法治加分,给地方营商环境留住颜面。能够硬撼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地方政府,司法是在为社会守护法治,也是在维护营商环境底线。(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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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群第一用户 2#
站点:4577 前天 18:38 发自江苏
  法院依法判决政府拒不执行这种“示范”不能当,市长被罚不冤市政府也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这是一起民告官案件,也是一起法院与政府交锋的案件,更是一起法与不法激烈碰撞的案件。

  原告是山西省朔州市溢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人孙晓东,被告是朔州市人民政府。

  据南方周末1月17日报道,2024年11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向朔州市政府发送预处罚通知书,若不执行判决,将对市长吴秀玲执行每日罚款50元的处罚,并将市政府列入失信名单。

法院依法判决政府拒不执行这种“示范”不能当,市长被罚不冤市政府也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

  看则判决,够公正,也够有威力,直接对一个地级市的市长下达处罚通知,要求市长履行政府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判决。否则,就要对市长予以罚款处罚。

  虽然按照处罚通知,每日罚款金额只有50元,一个月才1500元,广大网友都认为这样的罚款金额太少、处罚太轻,应当重罚。

  但是,网友们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被告是一级政府,而不是个人。市长是作为政府一把手,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因此,每日罚款50元,看似数量较少,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由于是行政诉讼官司,需要异地处理。因此,作为异地法院的忻州市中院,在这个问题上做得相当不错,应当予以赞赏。毕竟,对一级政府做出处罚,并把处罚责任让政府市长领回去,还是很有魄力的,也是充分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值得其他地方学习。

法院依法判决政府拒不执行这种“示范”不能当,市长被罚不冤市政府也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

  倒是朔州市政府面对这样的判决,似乎没有一点敬畏,没有一点想依法办事的样子,而是坚持自己的错误立场,继续与法律对抗。

  朔州市政府在回函中则措辞严厉地“警告”忻州市中院,称该院的执行决定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就弄不清楚了,如果案件真的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信法院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的。更重要的,法院进行了三次审理、三次判决,特别是2022年12月15日,山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载明,“不仅要对溢源居公司被收回的土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且要针对溢源居公司提出的补偿请求及其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此后,忻州法院按照省高院的要求,通过公开程序,摇号选择了一家土地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为政府补偿企业的价格。并于2024年10月15日,致函朔州市政府,责令其履行山西省高院的判决。

  但是,朔州市政府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之下,2024年11月5日,忻州市中院向朔州市政府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9天之后,忻州市中院又对朔州市市长吴秀玲作出了预处罚通知书:如拒不履行,法院将对吴秀玲处以每天50元的罚款,并向山西省检察机关及山西省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如10日内还不履行,法院将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法院在这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朔州市政府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为什么如此任性,拒不执行法律义务呢?权大于法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仍然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吗?

  如果真的如朔州市政府所言,执行法院的判决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就可以不依法履行司法义务、不执行国家法律、不守住政府信用底线,那朔州市政府可以依法起诉忻州中院啊,而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更何况,忻州法院执行的也是山西高院的最终判决啊。

  20年前置换的土地,竟然到现在都没有兑现,政府形象在哪?作为政府主要领导的市长,真的不觉得自己坐在这个位置上,有点坐不住吗?法治意识、法治观念都去了哪了?市长手中的权力,真的比法律还要大吗?看来,这位市长的位置要坐到头了。

  一级政府,做出如此不守信用的行为,还如何让企业和居民信任呢?这种行为,不仅恶劣,而且负面影响很大。如果不能及时纠正,依法将经济赔偿款支付给涉案企业,朔州市的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介入了,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

  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朔州市政府为什么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原因进行调查,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是对的,就要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予以问责。同时,要对朔州市政府通报批评。(谭浩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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