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了《快递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征集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0 日。
《意见稿》指出,快递行业信用管理以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建立唯一信用档案,分别进行信用评定和分类管理。如果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并将被列入快递行业失信名单。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评定得分 90 分以上为五星级;评定得分 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的为四星级;评定得分 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为三星级;得分 50 分以上 60 分以下的为二星级;评定得分为 40 分以上 50 分以下的为一星级。 40 分以下的为失信企业(个人)。
根据《意见稿》规定,贩卖、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者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累计 500 条以上的;违法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等情况直接列为失信个人。企业自身原因单次造成快件丢失、损毁 5000 件以上的直接列为失信企业。
以下为《意见稿》关于直接列为失信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快递企业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本年度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企业: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次致使 3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或者因企业自身原因单次造成快件丢失、损毁 5000 件以上的;
(二)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等问题 1 年内因不同事件被国家级媒体曝光 3 次以上,省、市(地)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1 年内因不同事件被省级、地市级媒体曝光 3 次以上的;
(五)因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处罚的;
(六)在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的;
(七)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八)其他经省级以上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本年度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个人:
(一)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二)违法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
(三)侵吞代收货款、侵占公司财物涉案金额累计达 5000 元以上的;
(四)贩卖、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者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累计 500 条以上的;
(五)一年内被用户有效申诉 15 次以上并被确认有责的;
(六)因从事快递业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处理的;
(七)违法收寄禁寄物品 3 次以上的;
(八)其他经省级以上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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